对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分析胡良红(南昌市科技信息中心,江西南昌330003)摘要:随着我国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游戏成为部分人群的重要生活的组成部分,于是关于账号、游戏等级、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昨,其中一些已经进入司法领域,但是我国的相应立法却处于落后状态,因此需要加快这一方面的立法。但在立法之前一个首要的问题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已经有一些讨论,但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
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介绍入手,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合理性、必要性等问题。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物权属性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游戏日益盛行,网络信息、网络钱币、网络资源等构成了在网络中的极大财富,网友们通常为之而“工作”,为之而沉迷,网络财产的多少往往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甚至可以为网友带来直接财富,于是“网络虚拟财产”一词也频繁见诸于报端。同时由于黑客攻击、运营商随意停服等原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产生,并越来越多,从2003年李宏晨案到今年的《魔兽》50多日停服事件,对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如何给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以及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个肓点,而前提问题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2007年3月16I:I,我困《物权法》正式通过,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其具有物权属性。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一个新的概念,一般认为最早是起源于网络bbs,但真正产生是网络电脑游戏的出现,在游戏中有可以存储的游戏账号、等级、装备等,同时人们发现,这些是可以进行现实交易的,或要获得这些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于是人们开始将这些作为财产来看待。关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玩家在网络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一切社会关系的客体。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箱、网络寻呼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主体上而言不够严密,这些少了一个重要的主体即网络运营商,对于外延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游戏的账号、装备等都可以转让,如果不具流通性,这些财产也就没有研究的价值。笔者在目前没有统一定义,也很难定义的情况下主要还是倾向于第二个观点,归纳起来其主要特征有:虚拟性、合法性、价值性、流通性和限制性,其中虚拟性和价值性是核心特征。2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合理实质上就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物权法上的物。罗马法认为:物,在具体的的特定意义上变态,实质外部世界的某一部分,它在社会意识中是孤立的并被视为一个自在的经济实体。当然由于当时历史限制,其所说的物为有体物,但是随之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处于扩大趋势,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将电力、频道等纳人到物权法中,通过物权法加以调整。当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其应为无体物,无体物是指,除有体物的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对股票、票据、债券等权利,都可以称为无形财产。
代号满意度指标相关系数平均值1x1:网络话音质量O.酐8.22X2:产品种类多样性0.137.73=3:窗日厩务水平0.278.44x4.宣传和促销0.426.95x5:整体资费水平O.蛆6.86Y:整体满意度7.3大量的可测量数据中总结出相对少数的简明的信息,即因子。通过因子分析可以有助于研究各满意度指标之间存在的相关模式,同时,也可以利用因子分析比较竞争对手在不同满意度指标上的优劣差异。利用因子分析还可以对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不同的客户满意度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明确其竞争优势和劣势,从而达到改进质量的目的。4客户忠诚度研究顾客满意度调查可以了解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评价程度,84但多数情况下满意度高并不意味着会成为一个忠诚的顾客。因此,要研究影响顾客购买行为的深层因素,提高市场份额,引入忠诚度的概念是必要的。对顾客进行忠诚度划分是进行忠诚度研究的重要一步,可以根据综合顾客满意指数(CSI)的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在问卷上加一个特定的购买忠诚问题,比如“您以后有多大可能继续从(供应商名称)购买(产品名称)?”根据顾客对“继续购买”问题的回答,将顾客的购买和满意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影响购买的深层原因。比如.如果A公司在继续购买的得分较高而在顾客满意度上的得分较低,那么这种持续购买很可能是建立在顾客购买惰性的基础上,并非是处于对产品的忠诚。另一方面,如果顾客的满意度分数较高但继续购买的反映却不尽如人意,很可能是因为该产品出现了强大的竞争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顾客的目光。参考文献:【1】(英)奈杰尔·希尔.顾客满意度测量手册.沈阳出版社,2000:332【2】(美)杜卡.美国市场营销学会顾客满意度手册.宇航出版社,1998:305.2009年第8期我国物权法第二条“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从这条看也包括无形财产,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法客体无形财产,其合理性在于其符合了物权法物的条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能够被人控制。当然从物权法的立法来看,其核心是价值性,理由在于:第一,虽然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免费注册获得,是网络游戏玩家在获得注册后通过长时间,投入一定的精力甚至财力慢慢积累而产生,虚拟财产是劳动价值的体现;第二,玩家之所以要通过免费注册进入虚拟世界目的是在于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在当前社会的节奏快、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世界,尤其是虚拟财产不断的积累,可以在另一种层面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舒缓现实世界压力,而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和多少往往直接决定了个人的愉悦度,因此其符合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具有价值;第三,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游戏币、Q币的形式获得,直接可以体现为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进行量化。
另外,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在一定场合或直接联系的方式等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从而实现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在的联系,具有流通性,从而也体现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实践中QQ帐号的有偿转让、游戏装备转让等就是很好的证明。当然有部分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是具有现实交易性,对于不具现实交易性则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虚拟财产。对此笔者不认同,原因在于,首先,具有现实交易性与不具现实交易性是很难区分的;其次,讨论物权属性不在于是否可以进行现实交易,而是要保护主体的权益;第三,价值性不是限于现实交易,不进行现实交易不会影响其价值,尤其对于网络木马等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则没有现实交易,只要是人的劳动成果都要进行保护。因此,只要是网络玩家通过注册并能够控制的帐号、装备等都为物权法的物,都可作为物权的客体受物权法的保护。3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的意义对网络虚拟财产赋予物权属性,是具有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3.1促进网络游戏发展的需要。随着网络进一步普及,网络产业成为社会一项重要的产业,而且会进一步发展,同网络有关的网络虚拟财产会越来越多,为了使得网络游戏能够正常并进一步发展,有必要赋予网络虚拟财产以物权属性,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从而为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进行法律保护提供一个提前,“有恒持产有恒心”,网络游戏玩家才会参与网络游戏,网络运营商才会提高网络服务,从而推动网络游戏以及相关的网络产业发展。3.2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归属和解决相关纠纷的需要。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通过网络游戏提供,由网络玩家通过注册而获得,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流通是要借助网络运营商服务器,因此我们需要首先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是玩家还是运营商,赋予网络虚拟财产以物权属于则可以很好的解决归属问题,这是债权说不能很好解决的。同时赋予物权属性后,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游戏玩家,对于发生盗号玩家就可以以此来恢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对于运营商随意处分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可以较好的处理相关纠纷,使网络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这对玩家和运营商都有利。3-3解决网络游戏相关侵权问题的需要。网络侵权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是如何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是可以借助民法相关规定,运用民事侵权制度,而我们在讨论民事侵权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是侵犯了什么“权”,而且从民事侵权的构成来看,这里的“权”应当是绝对权,而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是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结合物权请求权制度,当网络玩2009年第8期85家的虚拟财产被盗号或因为其他原因受到侵害时,就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得以恢复,因此在当前网络侵权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赋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于是可以很好的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保护玩家以及相关主体的权益。3.4网络安全的需要。
在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借助物权请求权制度,从而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处于一种有序的安全状态,可以对一些不正当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是网络处于安全状态,尤其是在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后,对于网络上一些黑客的窃取行为可以借助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几个相关问题4.1网络虚拟财产的有限性问题。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其中一个重要的存在分歧的问题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有限性,笔者认为开机,首先从物权的的分类来看就存在有期限的物权和无期限的物权之分,当然有期限的物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期限的主要是所有权,是否存在期限性,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为物权;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无期限的物权,网络游戏玩家主要掌握了帐号,在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没有消灭前对其权限是无时间限制的。当然可能因为游戏停止运行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帐号,这只是物的期限性问题,对于任何物都不是无时间限制的,物会因为自然损耗、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同时物权由于客体也随之而消灭,在这一点上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世界的物权是一致。
4.2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的合同问题。涉及网络虚拟财产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网络游戏玩家的合同问题,网络游戏玩家通常在阅读了运营商的有关网络游戏相关合同内容后而注册成为玩家,而开始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并在注册后进一步积累,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讨合同性质的问题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是由运营商单方面提供,因此首先不能通过该合同来限制或剥夺游戏玩家的权利;其次,游戏玩家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的强行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人或社会利益;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合同对运营商的约束力,笔者认为这里合同,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角度来看,其应是一个物权合同,运营商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并且在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限制或剥夺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权利的行使,这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十分类似。4.3《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物权法一个重要原则是物权法定,只有在物权法和相关的单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无形财产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网络虚拟财产随着其产生和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在物权法和相关的单行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为物权的客体,目前暂时还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又迫切的需要,因此在物权法的适用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法体系中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赋予物权属性,是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个游戏版本,才能更好维护玩家和运营商双方的利益,这也符合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参考文献:【11王-*I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1.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IMI北京:中国政法天学出版础.2007.13】粱慧星,唐陈华彬.物权法【M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J胡淑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法律困惑Ⅱ1.安徽文学.2008.【5l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Ⅱ1.江西社会科学,2008,(11).【6】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学.2006(3).【7】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I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对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分析作者:胡良红作者单位:南昌市科技信息中心,江西,南昌,330003刊名:科技经济市场英文刊名:KEJIJINGJISHICHANG年,卷(期):2009(8)参考文献(7条)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期刊论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2.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6(03)3.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期刊论文]-江西社会科学2008(11)4.胡淑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法律困惑[期刊论文]-安徽文学2008(11)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20076.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20077.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2007。